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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0日向社会各界公示征求意见,其间收到反馈意见2条。第一条建议是在第(八)条建议增加一款:“采矿权设置在先,因避让自然保护地等政策要求,需退出部分采矿权的,在缩小矿区范围后,进入自然保护地内与其它区域共用的井巷工程(含硐室)可以继续利用。超出矿区范围的井巷工程在采矿许可证中进行备注”,该建议未予采纳,原因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98号)已有规定;第二条建议是第(二)条最后一句建议修改为“相关勘查工作不得施工采矿工程,严禁以采代探”,该建议未予采纳,原因是原表述更为严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online_30077/yjzj/202311/t20231108_4464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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